第八章 信心的益處,罪人在神面前因信稱義 在本章討論中,我們說到信心的益處。 正如本摘要以前所說的: 1、 論信心的本質(十九問); 2、 論信心的綱領(二十??四十二問); 3、 論信心的益處(四十三??四十七問); 4、 論信心的源頭(四十八問)??參看第四章。 現在我們討論第三段,即信心的益處。此益處乃:罪人在神 面前得稱為義。 只有得救的信心才能產生益處。歷史的信心,暫時的信心以 及神跡的信心,都不能叫我們稱義,因為這樣的信心,不能叫罪 人與基督聯合;只有在基督里,應該下地獄的罪人才能夠免去罪 孽與刑罰。 問43:你相信這一些有什麼益處的時候……,回答是這樣說的: 答:我在神面前、在基督里得稱為義,羅五10。 問44:你如何在神面前稱義? 答:只有借著在耶穌基督里的真信心。 解 說: 如果我們沒有這信心,我們就不能在神的審判台前站立得住 。讓我們每一個人思想,我們是否在基督里真有信心;因為凡沒 有基督的,將來在永世里什麼好處都沒有。 這樣的信心以前就沒有稱義嗎? 是有的,那是當然的。如果在信心之前沒有稱義,那麼因信 稱義就是不可能的。 吳修斯在他的《要理問答》中很簡潔清楚的說: 問:稱義不是在信心之前嗎? 答:可以說是在信心之前,也可以說是在信心之后。 問:怎麼說是在信心之前呢? 答:因為稱義是關系到唯獨在神那一方面某種的行動或作為 。 問:怎麼說稱義是信心的果實,在次序上說是在稱義之后呢 ? 答:因為稱義是在我們里面做成的,且為我們所接受,應用 在我們身上,而且止于我們。 你能從聖經中証明稱義是在信心之前嗎? 是的;除了在聖經別處,在羅四25教導此項真理。基督為我 們稱義而復活。基督在瓷的復活中被稱為義,而且瓷的全個被選 召的教會在瓷里面得稱義。使徒保羅在提前三16也教導說,基督 在聖靈中得稱為義。 稱義在信心之前乃是: 1. 從永遠在神的預旨中就被稱為義了;以及 2. 在基督的復活中。 如此保羅在提后一9証明神在基督耶穌里賜給蒙揀選之人的恩 典,乃是創立世界以前。 這個稱義,就是從永遠並在基督復活中所賜給我們的稱義, 到時候豈不是應用在我們身上嗎? 那當然是的;若不是把基督和瓷的義應用在我們身上,我們 也將要和所有的人一樣,在神面前被定罪的。因此因信稱義,對 每個要得救的人是不可少的。想要從永遠並在基督的復活中得稱 為義的人,反而不有分于因信稱義的話,就是欺騙自己,並且否 認聖經的道理。因為聖經告訴我們說,罪人唯獨借著信心得稱為 義。 因此我們主張在信心之前有稱義,但是我們也主張因信稱義 是不可或缺的。后者叫我們與神和好,因為因信稱義不單指我們 自己已經稱義了。那是完全不同的一件事,因為沒有一個是義人 。在因信稱義中只是地位的改變。在稱義中被揀選的罪人離開了 被定罪的地位,而進入與神和好的地位中。他不再被定罪和受刑 罰,他得到永遠的生命。 在下一個問題中我們就說到此點。 問45:那唯獨因信稱義是什麼意思呢? 答:基督的完全補贖與公義歸給我們,借此我們的罪得以 赦免,我們成為永生的后嗣;除了借著信心以外,我們不 能用別的方法能領受這個義。 解 說: 當我們說到因信稱義的時候,只有一個例証是可以引用的, 那就是在法律上的審判官的例証。因為在因信稱義中,神是一個 審判官,瓷能叫一個有罪的人無罪開釋。 這怎麼可能呢?神的公義一定要將罪人判受永死;但神不可 放棄瓷的公義,否則瓷不能是神。這樣神如何能宣判有罪的為無 罪? 罪人在神面前得稱為義的惟一根據,就是基督的義,借此, 瓷為蒙揀選者所有的罪做了補償。公義在這保証人身上報了仇; 因此,除了這個以外沒有別的根據。這個根基就是基督完全的補 償與公義。在此之外,任何東西都是無價值的。我們的義就好像 是破爛的衣服;這些都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無論是全部或部 分。基督的補償與公義,乃是蒙選的罪人得稱為義的唯一根基。 那麼基督的補償與公義也一定成為我們的。這兩種如何能成為我 們的呢?1.借著歸算;2.借著領受。 在可悅納的時候,父神將基督和瓷一切的恩益歸給瓷所稱為 義的罪人,用歸義后的信心來支取基督。歸義是在領受之前,但 也是在歸義之后,因此若沒有憑信心領受,也就沒有歸義了。 然而在此領受上還有幾個步驟,所有神的子民在他們的良心 中,關于他們的稱義還沒有確切的把握。在稱義中有兩項益處不 可分開的,那就是:1.罪得赦免;2.永生的權利。 當我們說到稱義的時候,我們已經提到一個可用的例証,那 就是在法庭中審判的例証。審判官要判刑,辯護師要申訴,罪人 要被召喚,撒但、律法以及個人良心要控訴。 這樣神的兒子基督乃是在天上的辯護師,瓷根據瓷的補償, 要求把罪人開釋。父神是審判官,堅持神本質受損的公義必得伸 張。聖靈叫罪人得知,並且把基督的義和基督印証在他們的心中 。如此三位一體的神的每一位在稱義上都有他們的分。 我們也必須知道釋放罪人的不是辯護師,乃是審判官;照樣 也可以說,稱罪人為義的不是基督,乃是父神將永生賜給他。耶 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那人有福了。 然而,基督就是父神審判的根基;他是惟一的根基。就是信 心雖然是有價值的,也不是我們在神的公義前可以信賴的根基。 以根基來說,信心也能消失,唯有信賴基督!一個人由于他的原 罪和本罪在等候永死;並非一個信徒,乃是一個要下地獄的罪人 得稱為義了。他得到永生,這是恩典的奇跡。 羅馬天主教破壞了這整個因信稱義的道理。羅馬天主教從心 里恨惡免費的恩典,他們以善行做為根基,把恩典排除在外,正 如保羅在羅十一6所說的:“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 ,恩典就不是恩典了。” 天主教聲稱稱義是成聖的結果,並且把稱義與成聖給混淆了 。雖然二者極其有關,然而它們有不同的益處。 稱義與成聖二者之間的區分是什麼呢?海倫保科說的很清楚 : 1. 稱義是外部的行動,但成聖是在我們里面的作為; 2. 稱義除去罪孽,而成聖是除去罪污; 3. 成聖在世上是進步性的,但稱義是已經完成了。 這是什麼意思呢?因信稱義豈不是在我們里面發生的嗎?那 豈不是一項主觀上的稱義嗎?當然是的!我們已經說過,凡不明 白此主觀稱義的人,或如布拉爾所說的“有效的義”,乃是在神 的公義的審判之下;本為可怒之子,有一天要受永遠的刑罰。 當我們前輩神學家說到稱義的時候,認為是在我們之外的行 動,他們的意思是說,稱義是神司法上的作為,是在我們之外, 在天堂的法庭上決定的,並在基督的復活中宣布。因此蒙揀選的 罪人,在悅納的時候,被遷入與神和好的境況中,並且“有效地 ”被宣告無罪。可是當稱義發生的時候,里面沒有什麼改變。內 部的改變是從成聖來的;這改變是在我們里面發生的。 論到第二點,稱義與成聖之間的區分,那就是稱義除去罪孽 ;成聖除去罪污。所欠的債必須償還,污穢必須洗凈。在稱義中 有一個為所有罪孽的完全補贖。基督的義,就是為瓷百姓一切原 罪與本罪的完全與永遠的補贖。神的子民根據這一點得稱為義。 但稱義不能洗去罪污。下面的例証能幫助我們明白這一點: 有一個礦工,他整天在煤礦里挖煤,因此整個人黑的像煤礦 一樣,此人欠人家一千塊錢的債。有一天他從煤礦里出來,有一 個人遞給他一張收據說,他的債務已經完全還清了。你可以想象 這個人是何等的歡喜快樂。但在這時候,他的面目還是黑的,要 想脫去這個污穢,他必須用水洗去。 從此可見在稱義中罪孽得以除去,但罪的污穢還沒有除清; 神的子民在成聖中得以洗除罪污,稱義雖然與成聖有別,但二者 的確有不可分之關系。 第三點的區分是:成聖在今世是進步式的,可是稱義是已經 完成了。 審判官一定要宣判被告無罪或有罪,他不能給予不徹底的判 斷。在稱義中,神不能夠只赦免瓷子民一部分的罪,乃是給他們 一個完全的無罪開釋。 成聖雖然是整個人的更新,但在今生還不夠完全。完全是在 部分上的,但在程度上還不是完全的。神的子民在他們肢體中有 一個律,與他們心中的律交戰,使他們受罪的律的轄制。在天堂 里,成聖將要在榮耀中得以完全。 如此稱義與成聖是有區別的。可是天主教對于聖經中所說的 稱義是個門外漢,並且予以反對。天主教想要靠行為稱義;可是 按照下面的問題所教導的,那是不可能的。 問46:為什麼我們的善行不能在神面前算為義? 答:因為在今世,就是我們最好的善行,也是不完全的, 並且受罪的污染,所以凡有血氣的人,沒有一個因行律法 ,能在上帝面前稱義(羅三20)。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 因著信,這並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于 行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 解 說: 這樣神的話,就把一切的行為跟稱義的關系給切斷了。天主 教怎敢說要贊成行為呢? 但是他們還有一項托辭:神豈不是賞賜善行嗎?當然是的;不但 是今生,就是在來世也都要賞賜善行。 但問題是你在哪里看見這種賞賜呢?在詩十九11:“遵守律 法的便得大賞”;在啟十四13:“在主里面而死的人有福了,… …作工的果效也隨著他們。”當然神要賞賜善行。 問47:這樣說來,我們的善行沒有什麼功德可言。但神仍會在今 生和來世賞賜善行? 答:這賞賜不是出于我們的功德,乃是出于神的恩典。 解 說: 主耶穌自己在葡萄園工人的比喻中,給了我們一個很清楚的 例証。頭一群作工的人就是園主所僱來的,跟他們講定工價,每 人一天一錢銀子。他們領受了當得的工資。但是后來的工人也領 受了一錢銀子,但這不是他們應得的;他們領受的乃是憐憫的賞 賜。主賞賜瓷百姓的工作完全除掉功德的因素,完全絕對出于瓷 的恩典。神的子民是因恩典而非行為,因此對神的子民來說,他 們只有一個夸口的根基,那就是基督,是出于神的恩典賞賜給他 們的。如此他們因信稱義,並借著我們主耶穌基督與神和好(羅 五1)。 為了我們的好處,我們一定要學習了解有關稱義的事。有一 天當主來審判活人死人的時候,瓷要將因信稱義的人在雲中提出 來稱義;他們要進入永生。因此我們要如下列情形來看稱義: 1、 在信心之前,即:1.從永遠;2.在基督復活中。 2、 因信,即:1.在重生中改變地位;並2.在良心的法庭 中。 3、 有一天在天上的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