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信心的益處,罪人在神面前因信稱義

在本章討論中,我們說到信心的益處。
正如本摘要以前所說的:
1、 論信心的本質(十九問);
2、 論信心的綱領(二十??四十二問);
3、 論信心的益處(四十三??四十七問);
4、 論信心的源頭(四十八問)??參看第四章。
現在我們討論第三段,即信心的益處。此益處乃:罪人在神
面前得稱為義。
只有得救的信心才能產生益處。歷史的信心,暫時的信心以
及神跡的信心,都不能叫我們稱義,因為這樣的信心,不能叫罪
人與基督聯合;只有在基督里,應該下地獄的罪人才能夠免去罪
孽與刑罰。

問43:你相信這一些有什麼益處的時候……,回答是這樣說的:
   答:我在神面前、在基督里得稱為義,羅五10。

問44:你如何在神面前稱義?
     答:只有借著在耶穌基督里的真信心。
解 說:
如果我們沒有這信心,我們就不能在神的審判台前站立得住
。讓我們每一個人思想,我們是否在基督里真有信心;因為凡沒
有基督的,將來在永世里什麼好處都沒有。
這樣的信心以前就沒有稱義嗎?
是有的,那是當然的。如果在信心之前沒有稱義,那麼因信
稱義就是不可能的。
吳修斯在他的《要理問答》中很簡潔清楚的說:
問:稱義不是在信心之前嗎?
答:可以說是在信心之前,也可以說是在信心之后。
問:怎麼說是在信心之前呢?
答:因為稱義是關系到唯獨在神那一方面某種的行動或作為
。
問:怎麼說稱義是信心的果實,在次序上說是在稱義之后呢
?
答:因為稱義是在我們里面做成的,且為我們所接受,應用
在我們身上,而且止于我們。
你能從聖經中証明稱義是在信心之前嗎?
是的;除了在聖經別處,在羅四25教導此項真理。基督為我
們稱義而復活。基督在瓷的復活中被稱為義,而且瓷的全個被選
召的教會在瓷里面得稱義。使徒保羅在提前三16也教導說,基督
在聖靈中得稱為義。
稱義在信心之前乃是:
1. 從永遠在神的預旨中就被稱為義了;以及
2. 在基督的復活中。
如此保羅在提后一9証明神在基督耶穌里賜給蒙揀選之人的恩
典,乃是創立世界以前。
這個稱義,就是從永遠並在基督復活中所賜給我們的稱義,
到時候豈不是應用在我們身上嗎?
那當然是的;若不是把基督和瓷的義應用在我們身上,我們
也將要和所有的人一樣,在神面前被定罪的。因此因信稱義,對
每個要得救的人是不可少的。想要從永遠並在基督的復活中得稱
為義的人,反而不有分于因信稱義的話,就是欺騙自己,並且否
認聖經的道理。因為聖經告訴我們說,罪人唯獨借著信心得稱為
義。
因此我們主張在信心之前有稱義,但是我們也主張因信稱義
是不可或缺的。后者叫我們與神和好,因為因信稱義不單指我們
自己已經稱義了。那是完全不同的一件事,因為沒有一個是義人
。在因信稱義中只是地位的改變。在稱義中被揀選的罪人離開了
被定罪的地位,而進入與神和好的地位中。他不再被定罪和受刑
罰,他得到永遠的生命。
在下一個問題中我們就說到此點。

問45:那唯獨因信稱義是什麼意思呢?
     
答:基督的完全補贖與公義歸給我們,借此我們的罪得以
赦免,我們成為永生的后嗣;除了借著信心以外,我們不
能用別的方法能領受這個義。
解 說:
當我們說到因信稱義的時候,只有一個例証是可以引用的,
那就是在法律上的審判官的例証。因為在因信稱義中,神是一個
審判官,瓷能叫一個有罪的人無罪開釋。
這怎麼可能呢?神的公義一定要將罪人判受永死;但神不可
放棄瓷的公義,否則瓷不能是神。這樣神如何能宣判有罪的為無
罪?
罪人在神面前得稱為義的惟一根據,就是基督的義,借此,
瓷為蒙揀選者所有的罪做了補償。公義在這保証人身上報了仇;
因此,除了這個以外沒有別的根據。這個根基就是基督完全的補
償與公義。在此之外,任何東西都是無價值的。我們的義就好像
是破爛的衣服;這些都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無論是全部或部
分。基督的補償與公義,乃是蒙選的罪人得稱為義的唯一根基。
那麼基督的補償與公義也一定成為我們的。這兩種如何能成為我
們的呢?1.借著歸算;2.借著領受。
在可悅納的時候,父神將基督和瓷一切的恩益歸給瓷所稱為
義的罪人,用歸義后的信心來支取基督。歸義是在領受之前,但
也是在歸義之后,因此若沒有憑信心領受,也就沒有歸義了。
然而在此領受上還有幾個步驟,所有神的子民在他們的良心
中,關于他們的稱義還沒有確切的把握。在稱義中有兩項益處不
可分開的,那就是:1.罪得赦免;2.永生的權利。
當我們說到稱義的時候,我們已經提到一個可用的例証,那
就是在法庭中審判的例証。審判官要判刑,辯護師要申訴,罪人
要被召喚,撒但、律法以及個人良心要控訴。
這樣神的兒子基督乃是在天上的辯護師,瓷根據瓷的補償,
要求把罪人開釋。父神是審判官,堅持神本質受損的公義必得伸
張。聖靈叫罪人得知,並且把基督的義和基督印証在他們的心中
。如此三位一體的神的每一位在稱義上都有他們的分。
我們也必須知道釋放罪人的不是辯護師,乃是審判官;照樣
也可以說,稱罪人為義的不是基督,乃是父神將永生賜給他。耶
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那人有福了。
然而,基督就是父神審判的根基;他是惟一的根基。就是信
心雖然是有價值的,也不是我們在神的公義前可以信賴的根基。
以根基來說,信心也能消失,唯有信賴基督!一個人由于他的原
罪和本罪在等候永死;並非一個信徒,乃是一個要下地獄的罪人
得稱為義了。他得到永生,這是恩典的奇跡。
羅馬天主教破壞了這整個因信稱義的道理。羅馬天主教從心
里恨惡免費的恩典,他們以善行做為根基,把恩典排除在外,正
如保羅在羅十一6所說的:“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
,恩典就不是恩典了。”
天主教聲稱稱義是成聖的結果,並且把稱義與成聖給混淆了
。雖然二者極其有關,然而它們有不同的益處。
稱義與成聖二者之間的區分是什麼呢?海倫保科說的很清楚
:
1. 稱義是外部的行動,但成聖是在我們里面的作為;
2. 稱義除去罪孽,而成聖是除去罪污;
3. 成聖在世上是進步性的,但稱義是已經完成了。
這是什麼意思呢?因信稱義豈不是在我們里面發生的嗎?那
豈不是一項主觀上的稱義嗎?當然是的!我們已經說過,凡不明
白此主觀稱義的人,或如布拉爾所說的“有效的義”,乃是在神
的公義的審判之下;本為可怒之子,有一天要受永遠的刑罰。
當我們前輩神學家說到稱義的時候,認為是在我們之外的行
動,他們的意思是說,稱義是神司法上的作為,是在我們之外,
在天堂的法庭上決定的,並在基督的復活中宣布。因此蒙揀選的
罪人,在悅納的時候,被遷入與神和好的境況中,並且“有效地
”被宣告無罪。可是當稱義發生的時候,里面沒有什麼改變。內
部的改變是從成聖來的;這改變是在我們里面發生的。
論到第二點,稱義與成聖之間的區分,那就是稱義除去罪孽
;成聖除去罪污。所欠的債必須償還,污穢必須洗凈。在稱義中
有一個為所有罪孽的完全補贖。基督的義,就是為瓷百姓一切原
罪與本罪的完全與永遠的補贖。神的子民根據這一點得稱為義。
但稱義不能洗去罪污。下面的例証能幫助我們明白這一點:
有一個礦工,他整天在煤礦里挖煤,因此整個人黑的像煤礦
一樣,此人欠人家一千塊錢的債。有一天他從煤礦里出來,有一
個人遞給他一張收據說,他的債務已經完全還清了。你可以想象
這個人是何等的歡喜快樂。但在這時候,他的面目還是黑的,要
想脫去這個污穢,他必須用水洗去。
從此可見在稱義中罪孽得以除去,但罪的污穢還沒有除清;
神的子民在成聖中得以洗除罪污,稱義雖然與成聖有別,但二者
的確有不可分之關系。
第三點的區分是:成聖在今世是進步式的,可是稱義是已經
完成了。
審判官一定要宣判被告無罪或有罪,他不能給予不徹底的判
斷。在稱義中,神不能夠只赦免瓷子民一部分的罪,乃是給他們
一個完全的無罪開釋。
成聖雖然是整個人的更新,但在今生還不夠完全。完全是在
部分上的,但在程度上還不是完全的。神的子民在他們肢體中有
一個律,與他們心中的律交戰,使他們受罪的律的轄制。在天堂
里,成聖將要在榮耀中得以完全。
如此稱義與成聖是有區別的。可是天主教對于聖經中所說的
稱義是個門外漢,並且予以反對。天主教想要靠行為稱義;可是
按照下面的問題所教導的,那是不可能的。

問46:為什麼我們的善行不能在神面前算為義?
     
答:因為在今世,就是我們最好的善行,也是不完全的,
並且受罪的污染,所以凡有血氣的人,沒有一個因行律法
,能在上帝面前稱義(羅三20)。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
因著信,這並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于
行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
解 說:
這樣神的話,就把一切的行為跟稱義的關系給切斷了。天主
教怎敢說要贊成行為呢? 
但是他們還有一項托辭:神豈不是賞賜善行嗎?當然是的;不但
是今生,就是在來世也都要賞賜善行。
但問題是你在哪里看見這種賞賜呢?在詩十九11:“遵守律
法的便得大賞”;在啟十四13:“在主里面而死的人有福了,…
…作工的果效也隨著他們。”當然神要賞賜善行。

問47:這樣說來,我們的善行沒有什麼功德可言。但神仍會在今
生和來世賞賜善行?
     答:這賞賜不是出于我們的功德,乃是出于神的恩典。
解 說:
主耶穌自己在葡萄園工人的比喻中,給了我們一個很清楚的
例証。頭一群作工的人就是園主所僱來的,跟他們講定工價,每
人一天一錢銀子。他們領受了當得的工資。但是后來的工人也領
受了一錢銀子,但這不是他們應得的;他們領受的乃是憐憫的賞
賜。主賞賜瓷百姓的工作完全除掉功德的因素,完全絕對出于瓷
的恩典。神的子民是因恩典而非行為,因此對神的子民來說,他
們只有一個夸口的根基,那就是基督,是出于神的恩典賞賜給他
們的。如此他們因信稱義,並借著我們主耶穌基督與神和好(羅
五1)。
為了我們的好處,我們一定要學習了解有關稱義的事。有一
天當主來審判活人死人的時候,瓷要將因信稱義的人在雲中提出
來稱義;他們要進入永生。因此我們要如下列情形來看稱義:
1、 在信心之前,即:1.從永遠;2.在基督復活中。
2、 因信,即:1.在重生中改變地位;並2.在良心的法庭
中。
3、 有一天在天上的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