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论职分
第一条:为了维持基督教会良好的秩序,有必要设置:职分、大会、教义的监督、圣礼、礼仪与基督徒的劝惩。以下各条依次论及上述各项事务。
第二条:有四种职分:牧师、神学教授、长老与执事。
第三条:即使为神学教授、长老、执事,如果未经合法的呼召,不得担任上帝圣言与圣礼的执事,即牧师之职。违背此条并经过区会多次劝告后仍不停止者,当被宣布犯有分裂教会之罪,或受教会其它惩罚。
第四条:以前在城市与乡村并未担当职分要蒙合法呼召,当经过教会以下程序:
1、选举:禁食祈祷后经过长老会与执事会选举,当参考区会的建议,并适当征求当地基督徒官长的建议。
2、考核:区会派人考核候选人的教义与生活,要有总会指定若干代表出席。
3、批准:在教会中公开宣布候选人姓名十四天之后,若无反对意见,就由当地改革宗教会会友开会批准。
4、按立:当在会众面前公开按立,此按立要按照规定,由已经按立的牧师代祷、祈求、按手来进行。刚刚毕业的牧者,若要差派前往基督教会受迫害的地方宣教,可在区会按立。
第五条:已在职的牧师如被另一教会呼召,无论城乡,都当上述程序进行,也就是先要经过长老会与执事会的选举,参考区会的建议或许可,被呼召的牧师要由所在教会出具他在教义与生活上的美好见证,推荐给会众十四天之后,按前面的规定和祷告予以关注,为保障教会的运行而制定相应的法规。
第六条:除非按以上程序得到批准,牧师不可私自待奉,不可私自在慈善或其他机构中任职。
第七条:如果不是在某个特定的地方定居,就不得蒙召担任牧师之职,除非是奉差派前往基督教会受迫害的地方宣教或从事对外拓展事工。
第八条:学校教师,艺术家或其他人,如果未学习神学,不得担任牧师职分,除非确信其人具有特别的恩赐、敬虔、谦卑、合乎中道、具有良好的常识与分辨能力,并具有公开演讲的恩赐,如果这等人申请担任牧师,在总会批准的前提下,区会要首先予以考核。如果区会考核结果满意,可允许他们在一定的时间内私下讲道,然后允许他们在公开场合讲劝勉性的话。
第九条:不可随意接纳新入教的人、离开别的宗派的神父,修士等担任牧师职分,除非经过特别的考察,并经过特定时间的试验方可。
第十条:牧师一旦合法蒙召,未经长老会、执事会与区会同意,不可擅离呼召他的教会,接受其他教会的牧职邀请。照样,其他教会也不应接纳他,除非他出具从他所服事之教会与区会的解聘证明书。
第十一条:另一方面,代表会众的长老会有责任为牧师提供适宜的供养,若无区会的批准,不得随意将牧师解聘。牧师在缺乏支持的情况下,由区会判断是否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牧师一旦按上述程序合法蒙召,当终生服事教会,不得从事俗世性的工作,除非有重大理由,并经区会同意方可。
第十三条:牧师因年老、疾病或其它原罪,不能从事牧会工作,仍当保留其牧师的尊荣和称呼。他们所待奉的教会当为他们提供适宜的供养,并照顾牧师的遗孀和孤儿。
第十四条:如果牧师有上述理由或其它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服事教会,并且已经征得长老会的同意,教会仍可随时呼召回他行使牧师职分。
第十五条:未经总会的同意与授权,任何牧师不得忽略他在教会的职责,擅自离开本教会外出讲道。照样,未经教会长老会的许可,牧师不得在其它教会讲道或施行圣礼。
第十六条:牧师的职分就是祈祷、讲道、施行圣礼、看顾弟兄、长执人员和整个教会,与众长老执行教会劝惩,使教会中凡事规规矩矩地按秩序行。
第十七条:牧师之间,在他们的职责和其它事宜上,当根据长老会的判断(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区会的判断)尽可能地保持平等;在长老与执事会中,也当保持平等。
第十八条:神学教授或博士的职责是解释圣经,坚持纯正的教义,抵挡各种异端和谬误。
第十九条:教会当努力支持信徒成为神学生,并供应他们的需要。
第二十条:根据总会的决定,教会当批准那些预备进入教牧待奉的神学生在公共敬拜的时候传讲造就之言。
第二十一条:各长老会当注意是否有良好的学校老师,不仅在阅读、写作、语言、人文各方面教导孩子,还当教导他们敬虔生活和教理问答。
第二十二条:长老当由长老会和执事会的判断选举产生,各教会当根据各自的情况需要,选举一定数目的长老,并推荐给会众。然后,经过祷告之后,根据会众的批准与同意才可以进行按立。除非有一定的障碍存在,否则应当推举两倍的候选人,由会众从中选举一半候选人正式担任长老。
第二十三条:长老的职分:除了第十六条所说的与牧师共同担当职分以外,当注意牧师及其助手与执事忠心完成他们的职责,并在举行圣餐前后,根据时间与情况所需,为了教会受造就,探访会众家庭,目的就是要安慰并指导会友,并在基督教真理方面劝勉其他人。
第二十四条:执事的选举、批准及按立与长老相同。
第二十五条:执事的特定职分就是殷勤地收集奉献与各种捐助,经过共同商议,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地和外来的贫困者发放救济;探访并安慰在患难中的人,留意救济不被人滥用。执事当将此类事项向长老会报告,并根据长老会的建议向会众报告。
第二十六条:如果他人从事探访患者或济贫工作。执事应当与他们保持联系,确保救济款项更好地发放到最需要的人手中。
第二十七条:长老与执事的任职期限为两年,每年当有一半长老、执事人员退职,由其他人补充进来,除非教会根据情况和需要另有规定。
第二十八条:基督徒执政官有责任在各个方面促进对上帝的敬拜,当以身作则向国民表明敬拜上帝的重要性。在牧师、长老、执事确实需要帮助的时候予以帮助,并通过适宜的立法来保护他们。同样,牧师,长老和执事也有责任殷勤、真诚地向会众表明他们对执政者当予以顺服、爱戴和尊重。另外,教会所有圣职人员都当以身作则,通过适宜的尊重和联系获得并保持执政官对教会的好感,目的就在于使双方都在敬畏上帝方面同得益处,消除怀疑和不信,确保真正的和谐,使教会得益处。